{{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12日府授人考字第1090122838號函修正並自109年6月30日生效。
二、臺北市政府前於108年11月14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80156374號函修正旨揭標準表,現因應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訂自109年6月30日施行,爰配合修正該表有關教育人員有酒後駕車所定違規情節之懲處規定,除明定相關教育法規之條款外,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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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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