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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為因應少子女化現象,鼓勵生育政策並基於人倫之常,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如說明,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旨揭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3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二)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公教人員於本案113年8月22日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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