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二、為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犯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檢附公務員服務法經商投資限制懶人包及問答集Q&A各1份,請自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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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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