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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Taipei Lishan Junior High School

人事室公告

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

{{ $t('FEZ001')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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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15條第1項、第2項:「(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二、次依銓敘部1141017日部法一字第11458664171號書函,明確定義「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包含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事業。

三、檢附「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法令」、「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問答集Q&A」、「公務員服務法經商投資限制懶人包」、「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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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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