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應以不影響其他學生就學權益,並不增加學校班級數、教師 數為原則。
三、學生申請延長休業年限或重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故請假達一學期或扣除寒暑假連續達二十週以上。
(二)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致不適合升讀高一年級或升學下一教育階 段學習。
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作業程序
1.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 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學校特教組應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評估。
3.學校於四月三十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審慎評估。並於五月五日前將同 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本局。
(二)應備資料
1.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表一份。
2.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證明(正本由 學校驗畢後發還,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
3.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
4.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5.學生出缺勤紀錄。
6.一年內教學輔導紀錄。
7.各項課業學習情形紀錄。
8.其他相關資料。
五、本局應於每年五月二十日前,邀請鑑輔會委員召開會議進行審核。
六、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申請一次期限為一年。
七、經核准延長修業年限或重讀之學生,學校應善盡輔導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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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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