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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麗山國民中學Taipei Lishan Junior High School

公告彙整Announcement

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相關規範

{{ $t('FEZ002') }} 學務處|

主旨: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3年7月4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160A號函辦理。

二、考量暑假期間,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國教署依教育部113年6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802715號函修正本注意事項,提醒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時應多注意以下事宜:

  • 保險及活動安全等相關事宜:

(一)保險部分:

1、依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 照顧者注意下列契約締結及內容相關事項:...... (三)活動費用包括項目(如交通運輸費、住宿費、 膳食費、遊覽費、保險費及報酬);並應檢視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名稱、最高額度保險金、重大財損保險 金及重大傷殘保險金等重要事項」。

2、另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業者於營隊活動行程開 始前,應就學生依契約所為行程,依法令規定與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相關保險」。

(二)活動安全部分:

1、注意事項第8點定有契約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學生受有損害時業者應予免責約定。

2、注意事項9點針對業者義務部分規定略以:「學生於營隊活動行程中發生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協助及處理;所生費用,由學生負擔。但業者對於學生意外事故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其所生費用,由業者負擔」。

(三)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必要之協助」。

綜上,依據注意事項提醒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前,應確實檢視與業者訂定的契約(含業者應負義務、履約責任、保險規劃及安全與適法等);倘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時遇有疾病、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亦可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將依注意事項規定予以學生必要協助。

三、有關學生參與校外營隊活動,其個人資料保護部分:

(一)依本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相關事項:(六)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證件、印鑑及相關資料,除供營隊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損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另依本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或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承上,近日有媒體報導學校營隊活動發生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倘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時遇有相關情形,學校會依上開規定予以必要協助。

四、學校依據本注意事項規定輔導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校外營隊前,應確實檢視與業者所訂定契約(含業者應負義務、履約責任、保險規劃及安全與適法等),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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