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一、 開放停車期間:
自本市發布停止上班上課起或學校停止上課期間於本市疏散(水)門開始關閉一小時前,至恢復上班上課日上午七時止(如逢假日延至上午八時)。
二、請車主於前款恢復上班上課時前,將車輛駛離校園,屆時未移車之車主,將依規定通報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強制拖吊。
三、學校僅提供停車場地,停車時車主應自行評估,停放期間車輛如有任何損毀或因校園屬低窪地區淹水而致車輛受損,學校不負保管、毀損責任;並請車主留下聯絡電話。
四、 開放停車位置及動線如下圖(紅色框框是開放停車的位置):

五、 請勿逗留在校園中,如造成損失將予以究責,如因故受傷,請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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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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